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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