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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