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通报有关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