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法执勤用车和装备,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定期对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考核,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