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科技发展规划,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快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实现生产经营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提升安全生产科学化、标准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