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