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