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方式进行,国家对重点行业、领域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