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应设施、设备。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生产经营单位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相应设施、设备。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生产经营单位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相应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