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设施和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扣押的危险物品,应当储存在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扣押的危险物品,应当储存在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