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重点检查: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二)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三)生产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被举报、投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应当加大检查频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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