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规定要求;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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