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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