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