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违法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程序和内容,或者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