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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