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三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公布带班计划并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险情或者事故时,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险情或者事故时,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