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