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