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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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或...
第四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五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省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
第六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
第七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
第八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
第九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宗教工作信息化平台,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宗教事务管理深度融合,提升信息...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宗教教务活动,组织或者协助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引导宗教院...
第十三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和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
第十四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依法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法治教育,培养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第十五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的设立、变更、合并、分设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完善课程设置,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七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应当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按照规定的学制和规模等进行招生。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根据考生本...
第十八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开展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学习时间三个月以上的...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的扩建、异地重建,按照国家有关设立宗教...
第二十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一条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或者利用...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环境保...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伤害信教公民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在场所内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五条 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相关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六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市、区)宗教...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未取得或者已经丧失宗...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团体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到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外主持宗教活动,应当事先征得活动举办地宗教团体同意,并由活动举办地...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宗教教职人员的履历材料,保持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五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接受和变相接受宗教性捐赠,不得组织、举行任何...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六条 信教公民可以按照宗教习惯在本人住所内过宗教生活,但是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和临时活动地点,或者参加宗教活动,应当尊重该宗教的信仰和习俗,遵守有关规定,不...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省宗教事务部门批...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国家互联网安全和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互联网宗...
第四十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有关宗...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外国人在本省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对外交往、交流以及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出国朝觐等活动,按照...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以自养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获取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用于与其...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赠的情况,并以...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第五十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一)干扰正常宗教活动开展;...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等手段营造有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