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二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宗教教务活动,组织或者协助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引导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抵制商业化倾向。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