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三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和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