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四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依法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法治教育,培养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的宗教教职人员,引导信教公民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