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完善课程设置,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接受省宗教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