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七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应当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按照规定的学制和规模等进行招生。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根据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经当地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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