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七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应当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按照规定的学制和规模等进行招生。宗教院校招生应当根据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经当地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