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的扩建、异地重建,按照国家有关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程序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体现中国建筑风格和宗教元素的协调统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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