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属于在寺观教堂内建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属于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建设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经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属于在寺观教堂内建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属于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建设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经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