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毁或者丢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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