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在场所内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必要的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必要的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