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五条 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相关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将宗教活动场所划入景区区域内,应当征求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将宗教活动场所划入景区区域内,应当征求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