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六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负责对在该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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