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一条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或者利用投影、灯光等手段营造有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或者利用投影、灯光等手段营造有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