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五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的设立、变更、合并、分设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