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五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的设立、变更、合并、分设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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