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