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