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文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并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文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并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