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有关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主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预测参加活动的人数,评估活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主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预测参加活动的人数,评估活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