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