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外国人在本省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境内外国人在本省集体进行宗教活动,应当在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认可并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或者省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举行。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活动地点进行宗教活动,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境内外国人在本省集体进行宗教活动,应当在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认可并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或者省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举行。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活动地点进行宗教活动,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