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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