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以自养为目的的经营活动,获取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等制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等制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