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发生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事先征求本级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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