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利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进行商业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