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重建或者货币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