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重建或者货币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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