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团体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