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宗教教职人员的履历材料,保持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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