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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