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五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接受和变相接受宗教性捐赠,不得组织、举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功德箱、奉献箱、乜贴箱等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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