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六条 信教公民可以按照宗教习惯在本人住所内过宗教生活,但是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