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和临时活动地点,或者参加宗教活动,应当尊重该宗教的信仰和习俗,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